资产评估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评估中既要考虑资产的原价、折旧价,又要实际评定其可变现价。资产评估估价过高,将会给资产变现造成困难,导致实际变现款低于评估价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评估结果过低,会导致实际变现款低于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财产清查终结后,清算组应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顶,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破产企业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评估目的、评估范围、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受理立项的机关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予以确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合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顶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其直接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批准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
在申请立项的同时,清算组还应及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例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等,并分别与评估机构签订《国有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土地评估委托协议书》。同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资产评估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资产评估操作程序》、现行财务制度及税法、评估基准日该地区商品、设备、物资价格标准等。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
1、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格。
2、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
3、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区别情况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的内容主要有:评估机构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及简单说明、评估基准日期;评估原则;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附件名称;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附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它有关的文件材料。
破产企业清算组收到资产评占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经确认的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